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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言不修例送犯 法律界批台荒謬

2019-05-08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思文)台灣殺人案的嫌犯陳同佳上月被判刑29個月,因已被關押一年有餘,陳同佳預計最快可於今年10月中旬獲釋,《逃犯條例》的修例可謂「與時間賽跑」。但台灣「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日前聲稱,「不用修法,也可以馬上送過來。」香港法律界人士批評其言論荒謬,強調香港崇尚法治,必須先有法律基礎才能處理實際問題,且基本法保障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逗留的權利,需有法例賦權特區政府將其遣返至任何地方。

邱垂正此前在回應香港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時聲稱,香港是獨立的司法管轄區,「理應有權」決定如何處理個案,「不用修法,也可以馬上送過來(台灣)。我們都可以給予必要的協助。」對此,反對派並予以附和(見另稿)。

湯家驊:需法例賦權特區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強調,陳同佳是香港永久居民,而基本法保障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逗留的權利,需要有法例賦權特區政府將其遣返任何地方。

他並認為,如果以附屬法例來移交台灣殺人案的疑犯,也需要一定時間,但將來也有可能有其他不符合公義的類似事件發生,不能為了單一事件而放棄處理香港制度上的漏洞。

黃英豪:港台缺交往機制

全國政協委員、律師黃英豪批評台灣「陸委會」罔顧事實,台港之間根本沒有司法協助的協議,而台灣「陸委會」與香港政府任何部門亦不存在任何交往的機制,「在完全沒有機制的情況下,如何談?香港崇尚法治,先有法律基礎才可以處理實際問題。」

馬恩國:不修例難奠基礎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陸委會」的說法不正確。現行《逃犯條例》的釋義部分寫明,移交逃犯安排適用於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因此,若不進行修例,則根本沒有將疑犯移交至台灣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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