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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釐清爭拗點 事實判是非

2019-05-07
■涂謹申(左)被撤換前只是「主持」角色,其實權力有限。■涂謹申(左)被撤換前只是「主持」角色,其實權力有限。

本報整理反對派質疑與秘書處解答 讓讀者睇真

反對派議員為了阻撓審議逃犯條例,以達到一己政治目的,不擇手段地濫權、誣衊、詆毀,誓要癱瘓《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對於反對派的詆毀,包括最資深議員主持法案委員會到底有何權力、內務委員會有無權向法案委員會發指引、法案委員會是否須考慮有關指引、法案委員會秘書能否直接向委員通傳有關文件等問題,內務委員會的法律顧問,以及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都曾作出詳細的書面回覆。香港文匯報記者整理過去一星期有關的法律爭拗與秘書處的專業解答,用事實讓讀者自行判斷誰是誰非。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一、最資深議員主持法案委員會到底有何權力?

涂謹申被撤換前只是「主持」角色,卻將自己「當正主席」,但其實其權力有限。根據《內務守則》第二十一(c)段和附錄IV,主持法案委員會主席選舉的委員,並非法案委員會主席。因此,《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並不適用於涂謹申,而《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均沒有授權任何委員主持會議,去處理法案委員會的其他事務。由此可見,涂謹申自把自為決定處理「規程問題」,都是「非法」的。

至於涂謹申認為自己對法案委員會何時開會有權決定、何時表決內會指引亦有權決定,秘書處均予以駁斥。陳維安日前就指出,現時沒有任何法案委員會委員可主持會議,以處理法案委員會是否接納內務委員會所提供的指引。

法律顧問亦指出,法案委員會是否採納內會提供的指引,由法案委員會自行決定,而《議事規則》第七十六(11)條是賦權「法案委員會」決定其行事方式及程序,並非賦權「法案委員會主席或主持選舉主席的委員」作出有關決定。

二、內務委員會有無權向法案委員會發指引?

反對派一度聲稱,《議事規則》中訂明「任何法案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該委員會自行決定」,認為內會無權向法案委員會發出指引。

不過,立法會法律顧問就指出,《議事規則》第七十五(8)條賦權內務委員會就委員會,包括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是否行使及如何行使有關權力,包括以何種方式提供指引,可由內會決定。

法律顧問並列舉過往例子,如內會曾於2005年通過《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向委員會主席提供一般指引;另於2011年曾通過了一項程序議案,以暫停執行《內務守則》個別條款。有關安排亦適用於法案委員會,可見內會有權向法案委員會發出指引。

三、法案委員會是否須考慮內會所發的指引?

反對派聲言,內會對法案委員會所發的指引不是「指示」,無必要跟從,沒有約束力。

法律顧問指出,若內會通過要向法案委員會發出指引,根據《議事規則》第七十六(11)條,法案委員會須考慮有關指引。不過,有關指引不會自動適用於法案委員會,而需要法案委員會委員表態是否採納有關指引。

至於反對派聲稱改由石禮謙作為法案委員會主持是「有違規矩」,法律顧問亦表示,《內務守則》只就委員會首次會議上選舉主席的程序訂定條文,對其後會議的選舉主席程序「未有規定」,故建議由石禮謙主持選舉主席的程序,並不存在是否符合規則的問題。

四、法案委員會秘書能否直接向委員通傳有關文件?

事實是反對派一直拉布,令到法案委員會至今都未能選出主席、未能正常運作,但反對派近日反過來詰難秘書處,稱法案委員會秘書無權直接將內會的指引通傳予委員及要求各委員表態,認為秘書的做法是「越權」云云。

陳維安指出,委員會秘書在知悉內會有關指引後,須將相關決定通知法案委員會委員。他坦言過往做法是諮詢主席後才發出文件,「由於現時法案委員會尚未選出主席,秘書為了履行其支援法案委員會的職責,切實可行的做法,是以書面通知所有委員,並請委員根據《議事規則》第七十六(11)條作考慮。」

由於法案委員會原訂昨日開會,而該指引關乎由哪一位委員決定會議日期及主持主席選舉,故委員會秘書邀請所有委員於昨日中午前以書面回覆對有關指引的考慮。

至於委員表態前是否應該「先作討論」,陳維安說,事實上《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均沒有規定法案委員會如何或以什麼形式考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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