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涉嫌破壞國旗案件,警方暫以「刑事疰a」罪名將其拘捕,而非觸犯《國旗及國徽條例》。大律師陸偉雄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分析,「刑事疰a」的「檢控門檻」會較低,不排除警方經過進一步調查後,會以嫌犯違反國旗法進行檢控。
陸偉雄指出,若要以「國旗法」檢控一個人損珧篝X,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國旗有「表損」,且要有證據顯示涉案人是有意圖將國旗造成「表損」目的,若單純因互相拉扯引致旗桿彎曲及國旗掉落地,較難以「國旗法」作檢控。
他續說,若以「刑事毀壞」罪名代替「國旗法」,相對而言「檢控門檻」會較低,因為只需要證明涉案人的行為導致國旗有「表損」,即使不是有意圖損牷A只要有證據顯示涉案人是因「罔顧」行為而造成國旗「表損」,就足以構成「刑事毀壞」罪名,估計警方在捨難取易下,選擇以「刑事疰a」罪名代替「國旗法」作出拘捕行動。
陸偉雄認為,假如他日警方經過進一步調查,有證據指證涉案人是有意圖將國旗造成「表損」,屆時可以作出修訂控罪,改以「國旗法」進行檢控。過往亦有個別例子,當法官經過了解案情後,認為另一條罪名較易檢控而向控方作出「提點」。
根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摧毀或損壞財產」,任何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10年;根據現行《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