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保障
1. 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
2. 禁止「一罪兩審」
3. 政治罪行不移交
4. 拒絕基於政治、宗教、種族、國籍等其他動機的請求
5. 如相關罪行可判處死刑,請求方須先保證不會判處或執行死刑
6. 當事人不得就干犯其被移交所涉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而受處置,以及不會再被移交其他地方
程序保障
1. 如請求方要求就特定罪行以外的罪行檢控逃犯,或要求把逃犯再移交到第三地,該逃犯可向行政長官申述
2. 申請人身保護令及申請被拒時提出上訴(可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
3. 在特殊情況下申請保釋
4. 申請因延遲移交而予以釋放
5. 提出酷刑聲請(可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
6. 在各項程序中任何時候提出司法覆核,並在有需要時申請法律援助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