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可增加的限制
1. 疑犯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2. 要求方須迅速以一種疑犯懂得的語言詳細地告知對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質和原因
3. 疑犯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辯護並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
4. 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
5. 疑犯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
6. 疑犯可訊問或業已訊問對其不利的證人,並使對疑犯有利的證人在與對他不利的證人相同的條件下出庭和受訊問
7. 如疑犯不懂或不會說法庭上所用的語言,能免費獲得翻譯員的援助
8. 疑犯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9. 對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應考慮到疑犯的年齡和幫助他們重新做人的需要
10. 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進行複審
11. 在疑犯按照最後決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後根據新的或新發現的事實確實表明發生誤審,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況下,因這種定罪而受刑罰的人應依法得到賠償,除非經證明當時不知道的事實的未被及時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於他自己的緣故
12. 疑犯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
13. 如移交要求涉及的刑事罪行並非發生於請求移交國境內,而根據被請求移交國的法律,後者對這種刑事罪行並無域外管轄權,則可不作移交
14. 基於人道主義因素,如被要求移交者的年齡、健康和其他個人情況,可考慮不移交
行政長官保留最後不移交的權利
1. 基於被移交者提出的申述或反對移交的理由
2. 根據個案的最新情況或情況是否有變
3. 考慮被移交者能否獲家屬、律師代表及其相關人員探視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