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科創板首批企業掛牌如箭在弦,多個監管部門近日也在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為科創板護航。最高人民法院發文,提出禁止特別表決權股東濫用權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權」的同時,也要做到「同股不同責」。
最高人民法院昨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從依法保障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股票發行制度改革順利推進、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建立健全與註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條舉措。
倡小股東義務同股不同責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首次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專門制定的系統性、綜合性司法文件。最高法尊重科創板上市公司構建以科創新特點相適應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司法的層面上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權」的公司治理安排。
針對特別表決權在科創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數人控制」「內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問題,《意見》提出,禁止特別表決權股東濫用權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權」的同時,要準確界定特別表決權股東權利邊界,在公司案件審判中對股東義務分配要做到「同股不同責」。
針對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了司法落實措施,《意見》明確從嚴懲治申請發行、註冊等環節易產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並對發行人、保薦人、證券中介機構的信息披露民事責任認定進行了體系化規定。《意見》還提出,將加強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調研和指導,積極探索違法違規主體對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為統一裁判標準,科創板上市企業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一審民商事案件歸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
中證監完善科創板融券機制
另外,中國證監會發佈公募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試行),為配合科創板的順利推出,完善資本市場融券機制,規範公募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行為。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指引明確了公募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性質,規定具體的產品類型及投資比例,強化流動性風險的管控,並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強信用風險與關聯交易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