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發現可疑情況,駐院警員有責任調查。圖為警員在醫院內執法。 資料圖片反對派煽揪出「篤灰」醫護 法律界批誤導市民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不斷抹黑,聲稱「6.12」事件後有示威者到醫院求診期間被警方拘捕,並聲稱要找出「篤灰」的醫護人員云云。香港文匯報昨日訪問多名法律界人士,他們強調,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三十二章警隊條例第五十條,警方有權在醫院裡搜證和拘捕可疑的求診者,此舉亦非香港獨有,其他西方國家也有類似的安排。反對派揚言要「拿出」所謂「告密」的醫護人員,明顯要製造白色恐怖,存心誤導市民,行為可恥。
針對警方於醫院內採取拘捕行動或已侵犯病人私隱的指控,警方發言人日前已回應指出,根據警隊條例第五十條,如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有人干犯可被判監的罪行或在訂明的情況下,可作出拘捕;即使該警務人員沒有手令,亦可行使拘捕權力。如駐守急症室警員在大堂發現求診者有可疑傷勢,警方會主動跟進。不過,反對派仍在此事上死纏不休。
馬恩國:英美澳加機制相若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作為醫護人員向執法人員通報疑犯正在醫院內接受治療,是有效維護香港法治的機制的一項重要環節。而類似的機制,在英、美等西方國家,包括澳洲、新西蘭、加拿大等都適用。
馬恩國更提到,若疑犯的傷勢需要送到醫院接受治療的話,執法者當然需要配合,讓疑犯也能享有接受治療的權利。但同樣地,醫院一方亦需要配合警察的執法,把疑犯的情況通知警方。這是維護法治、幫助執法者的其中一種互聯、互通、交流、協調的機制,執法人員並沒有任何錯誤。
黃國恩:獲私隱例豁免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醫院並非法外之地,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三十二章警隊條例第五十條,警方有權在醫院裡搜證和拘捕可疑的求診者。再者,私隱條例亦清楚列明對警方刑事調查是有豁免權的。警方所做的完全依法辦事,而醫護人員亦有責任配合警方調查。
至於反對派指警方「無權」在醫院拉人,黃國恩認為,有關說法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只是信口開河,還說要拿出所謂「告密」的醫護人員,明顯是要製造白色恐怖,亦存心誤導市民,行為可恥,顛倒黑白是非,破壞法治。
傅健慈:煽仇警挑矛盾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指出,香港法例第二百三十二章《警隊條例》賦予每名警察在醫院內可以拘捕疑犯的合法權力,反對派滿囗歪理,惡意批評警方在醫院內依法進行的拘捕行動,反對派的論調根本就是罔顧法律的規定、亦欠缺事實的支持,根本站不住腳。傅健慈強調,醫院非法外之地,反對派所謂「篤灰」醫護是要製造白色恐怖,煽動「仇警」,挑起社�N矛盾,破壞警民關係,對此應予以嚴厲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