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內地 > 正文

中辦國辦發文: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2019-07-16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1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在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化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將工作失誤與明知故犯區別

《規定》稱,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強化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的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根據《規定》,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以領導幹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情況為重點,充分考慮領導幹部管理監督需要、履職特點和審計資源等因素,依規依法確定審計內容。

《規定》指出,審計評價時,應當把領導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對領導幹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和錯誤,正確把握事業為上、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容糾並舉等原則,經綜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責或者從輕定責,鼓勵探索創新,支持擔當作為,保護領導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