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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監管

2019-07-27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莊程敏) 央行昨正式就《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明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從事非金融業務,以嚴格隔離金融板塊與實業板塊,有效防止風險交叉傳染;並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由央行實施監管,資金來源應真實可靠,不得以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機構不得虛假注資、循環注資。

防監管真空成企業「提款機」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一些企業通過層層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機構,以負債資金出資,推升整體槓桿率,操控殼公司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導致整個集團沒有多少能夠抵禦風險的真實資本。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存在監管真空,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那些通過違法違規手段快速擴張的金融控股集團,往往體量大、業務雜、關聯風險高,有必要通過嚴格監管糾正其行為。

按《辦法》規定,對於企業集團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許其投資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的機構,但投資總額賬面價值原則上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淨資產的15%。對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允許其在過渡期內逐步調整投資非金融企業的比重。對於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的,其非金融總資產不得高於集團總資產的15%。

建立禁止關聯交易負面清單

《辦法》亦明確指出,股東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以及投資基金等方式投資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不得對金融機構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不得抽逃金融機構資金;並對資本合規性實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資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資金來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控股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

在關聯交易方面,《辦法》建立禁止關聯交易的負面清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資、向其他關聯方提供無擔保融資,向關聯方提供融資或擔保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的10%或該關聯方註冊資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控股集團外的擔保餘額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淨資產的10%。《辦法》並通過正面和負面清單方式明確成為股東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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