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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重點改革措施

2019-10-25

1. 將現行標杆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基準價按各地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確定,浮動幅度範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

2. 現執行標杆上網電價的燃煤發電電量中,具備市場交易條件的,上網電價由市場化方式在「基準價+上下浮動」範圍內形成;暫不具備市場交易條件或沒有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準價執行。

3. 燃煤發電電量中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準價執行,確保價格水平穩定。

4. 已按市場化交易規則形成上網電價的燃煤發電電量,繼續按現行市場化規則執行。

5. 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後,現行煤電價格聯動機制不再執行。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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