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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田飛龍:裁決暴露僭越性質 應研監督糾正解決

2019-11-20
■田飛龍  資料圖片■田飛龍 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昨日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符合香港基本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副教授田飛龍就此接受香港文匯報採訪時表示,此次緊急法裁決暴露出香港司法權對基本法與中央管治權的僭越性質,如何加以監督和糾正本身就是止暴制亂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制度性問題。

覆核權應迴避審查政治問題

田飛龍表示,嚴格講,香港司法覆核權不是違憲審查權。因為,基本法並不是憲法,也不是所謂的「小憲法」,而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據此進行的司法審查嚴格而言只是合法性審查。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權需要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解釋權條款予以理解和限定,並不能根據普通法上一般性的司法覆核權予以推定。在涉及到重大爭議性基本法條款解釋時,香港法院應尋求人大釋法澄清原意。司法覆核權不能破壞基本法建立的行政主導體制,應採取司法節制原則主動迴避對政治性問題的審查。

「回歸以來,香港法院建構了一種無所不包的司法覆核權,可以對特區立法權與行政權進行凌駕性的司法審查」,田飛龍說,這已造成了一種打破權力平衡的「司法至上」。此次緊急法裁決暴露出香港司法權對基本法與中央管治權的僭越性質,如何加以監督和糾正,本身就是止暴制亂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制度性問題。

可釋法或終審糾正裁決

田飛龍認為,糾正香港法院裁決存在兩種制度化路徑。一種是,人大釋法,這種終端機制適宜在確認香港司法機制自身的糾錯結果及對基本法理解的準確性程度之後採取行動,也不排除提前主動釋法。另一種是,香港終審法院的終局裁決,在特區政府上訴條件下,最終需要香港終審法院對系爭法例的合基本法性加以權威判斷和裁決,若有人大釋法在先應予遵從,若無人大釋法也應當遵守人大1997年「法律適應化」決定以維護基本法整體權威。

田飛龍表示,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回應很清晰,香港法院判決涉嫌審查和推翻了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年「法律適應化」決定,對緊急法的審查做出了與人大決定相反的結論,構成違法裁決。香港終審法院有憲制性責任糾正違法裁決,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有憲制性權力加以監督和約束。■香港文匯報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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