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
取消單家外資銀行對中資銀行的持股比例上限、降低外資法人銀行設立門檻、允許經營「代理收付款項」業務等,鼓勵境外金融機構更多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投資、評級、承銷等業務,放寬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理財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股權要求。
證券業
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險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取消的時點,從2021年提前至2020年12月1日;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資股比限制自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
保險業
取消外資保險公司30年經營年限的要求,進一步放寬外資入股對象和股權佔比,人身險外資股比限制從51%提高至100%的過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養老金領域向外資開放,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參股養老金管理公司。
取消QFII和RQFII投資額度限制和RQFII試點國家和地區限制。
■製表:記者 海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