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記者13日從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針對鮑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檢、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
近期有媒體報道稱「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四年」,引起廣泛關注。山東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官方微博9日晚通報稱,2019年4月8日,一女子到該局報案稱,其三年多來被「養父」鮑某某多次性侵,該局於次日立案,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經偵查,綜合各種證據,認為鮑某某不構成犯罪,遂於2019年4月26日決定撤銷此案,並通知了當事人。
通報還稱,後根據當事人及其律師提供的一些新的線索,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於2019年10月9日決定再次立案,並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目前偵查工作仍在進行中。該局將嚴格依法辦案,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煙台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眾號11日通報稱,關於一女子控告鮑某某性侵一案,煙台市公安局已組成工作專班,並商請煙台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對前期芝罘公安分局偵辦的案件事實及公眾關注的相關問題正在進行全面調查。調查結果將及時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專家籲進一步立法保護未成年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接受新京報採訪時指出,我國刑法對14歲至18歲未成年人的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語焉不詳,現有司法意見威懾力有限,應推動相關立法保護未成年女性。
「這案子並不簡單,涉及的法律非常複雜,要做到不枉不縱,需要很高的辦案水平。」法學專家劉凝介紹,該案首先涉及鮑某某和女孩的收養關係是否成立,如收養關係存在,作為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發生性關係,鮑某某可能涉嫌犯罪。
其次,劉凝介紹,女孩雖滿14歲,但仍是青少年,心態很不穩定。因此,要找出證據證明她在性關係中是否受到了脅迫、威脅。根據目前公開的報道,女孩的心態和報案供述都不穩定。「把事情查清楚,證據一定要做扎實,這對於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很大的意義。」
法學界也有聲音,呼籲立法進一步保護未成年人。劉凝認為,目前鮑某某的案子只能按照現有立法進行偵查,但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可以討論。
建議性同意年齡提高到18歲
其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建議,將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齡提高到18歲。
刑法規定,不滿14歲的幼女沒有性同意能力,無論幼女是否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都構成強姦。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則明確指出: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但是司法意見畢竟不是法律,威懾力有限。」羅翔認為,必須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為才構成犯罪,容易被人鑽法律漏洞。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姦罪。當雙方存在特定關係,未成年人對特殊職責人員有關的性同意,在法律中應視為無效,只要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特殊職責人員就應該以強姦罪論處。
羅翔進一步認為,「我國現在的性同意年齡是14歲,有必要提到18歲。」羅翔稱,這是自己從學者角度出發的思考,希望人大能夠推動相關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