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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2020-04-15

合資格僱主及僱員

◆所有曾為僱員作強積金下的集成信託計劃供款或設有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但下列除外:

.香港特區政府

.法定機構

.政府資助機構的受資助員工

.政府外判承辦商所僱用的員工

合資格自僱人士

◆凡於去年1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內曾作強積金供款的自僱人士

◆可獲一筆過7,500元津貼

僱員每月工資補貼計算方法

◆按僱主於指定月份向僱員支付實際工資的50%計算,計算上限為1.8萬元

分期申領工資

◆第一期:領取今年6月至8月的工資

◆第二期:領取今年9月至11月的工資

第一期補貼的申領安排

◆僱主可以在今年1月至3月,任選一個月作為「指定月份」,並按「指定月份」的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礎

◆將於今年5月底前接受申請,目標6月內發放第一期補貼予僱主

第一期須遵守的承諾

◆在今年6月至8月期間,實際有支薪的僱員人數不得少於今年3月份的僱員人數(不論有否支薪或是否放取無薪假)

◆接受補貼期間不得裁員,及須把工資補貼金額全數用於僱員工資,否則將被取回資助及有其他罰則

第二期補貼的申領安排

◆容後公佈,詳情會參考第一期的推行經驗和經濟情況變化而敲定

資料來源:勞工及福利局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聶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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