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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濫用私人檢控零容忍

2020-06-17
去年10月,的士司機疑被搶悒2控N的士剷上行人路被指撞倒人,被一群「黑衣魔」圍毆,其後的士司機慘遭許智腄u私人檢控」。 資料圖片去年10月,的士司機疑被搶悒2控N的士剷上行人路被指撞倒人,被一群「黑衣魔」圍毆,其後的士司機慘遭許智腄u私人檢控」。 資料圖片

若涉政治因素或懷不恰當動機 律政司有權介入及撤控

多名攬炒派議員提出私人檢控並獲法院批出傳票,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在網誌表示,私人檢控是普通法制度的重要一環,但有可能被濫用,導致浪費資源和損害刑事司法制度,律政司有權介入及撤回相關檢控。她強調,律政司會保障私人檢控的權利,但必須防止不必要或不合理的檢控,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這一項責任至為重要,故不應容忍有人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甚至瑣碎無聊的私人檢控,或可能懷有不恰當動機,或基於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檢控。■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艀重e向法庭提出兩項私人檢控,控告一名警察涉嫌去年11月在西灣河近距離向示威者開槍,及去年10月被指剷上行人路撞人的士司機鄭國泉。兩案均獲法庭批准發出傳票,許智艅銕徶n言,律政司「不應介入事件」。

鄭若驊於昨日網誌中不點名批評,近期有些人運用私人檢控,故市民有必要適當地去理解相關程序和原則,以免司法程序被濫用,而導致浪費資源和損害刑事司法制度。

她指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十四條(1)訂明:「凡並非代表或當作代表律政司司長的申訴人或告發人,可按其意願,毋須事先獲得許可,親自或由其代表律師進行與申訴或告發有關罪行的檢控,但在裁判官席前審理的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中,律政司司長可介入並接手進行有關法律程序,且可於第104條所定申請覆核的時限內,為了申請覆核或成為覆核中的一方而介入。」

律政司可申永久擱置程序

同時,第十四條(2)指出,自律政司司長介入日期起,律政司司長須被當作代替申訴人或告發人而成為法律程序或覆核的一方。鄭若驊表示,在裁判官發出傳票後,律政司司長有權在任何階段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進行檢控。律政司司長可以阻止私人檢控繼續進行(以撤回傳票、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等方式)、或介入並繼續檢控、或讓私人檢控繼續進行。簡單來說,律政司司長有權撤回檢控,申請永久擱置程序或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

她續說,律政司司長有責任仔細考慮一系列的因素以決定是否接管私人檢控,以及接管後的行動。《檢控守則》已列出一些律政司要考慮的因素,過去亦有案例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原則。

鄭若驊強調,提出私人檢控的權利是普通法制度下重要的一環,但這項權利有機會遭人濫用,「我們不應容忍有人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甚至瑣碎無聊的私人檢控,或可能懷有不恰當動機或基於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檢控。」

她續說,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律政司有憲制責任主管刑事檢控,若我們認為私人檢控沒有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憫Q益、基於不恰當動機而提出或構成濫用程序等,「我們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的法律程序。律政司亦有責任邀請法庭行使酌情權,擱置構成濫用程序的聆訊。」

鄭若驊指出,有多個情況會看到程序可遭濫用的後果:私人檢控的檢控者提出達到表面證據標準的材料,法庭發出傳票和提出起訴,但如果檢控者在聆訊中未能舉證達至毫無合理疑點令被告人獲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被告人不能再就相同罪名被起訴。因此,單純為加快起訴可能會適得其反,甚至帶來不公平的結果,正是如此,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以維護司法公義。

惡意提控 申訴人或需負責

再者,若申訴人提出沒有理據的私人檢控並被裁定敗訴,申訴人有可能需承擔被告人的訟費。若檢控是惡意地提出,申訴人更有可能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並向被告人賠償。而案件引起的司法覆核也會帶來訟費的責任。

鄭若驊最後強調,律政司一直致力確保刑事檢控程序各階段所作的決定都是公平、公正和一致,檢控程序中任何錯誤的決定都會破壞市民對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因此,律政司會保障私人檢控的權利,但必須防止不必要或不合理的檢控,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這一項責任至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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