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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國安公署 監督指導協調

2020-06-21

香港文匯報訊 草案明確規定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包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須遵守全國和本港法律

草案指,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草案還對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需要說明的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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