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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國家安全體系愈變愈強

2020-06-26
■意大利反恐部門搜出極右組織收藏的導彈。 法新社■意大利反恐部門搜出極右組織收藏的導彈。 法新社

二戰後不斷完善 與執法機構相配合

歐洲各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非常重視國家安全問題,紛紛立法以維護國家安全,演變至今成為具「歐洲特色」的國安法律體系。這些國家將各項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融入至各部門的法律及專門法律中,多年來不斷完善法律體系,並嚴打顛覆憲法的行為,再以強大執法機構作配合,以守護憲政秩序。

英國在1948年頒布《國民防務法案》,是當地首項關於國家安全的法律;其後1974年為應對北愛爾蘭的分離主義武裝分子,又制訂《恐怖主義防止法》,政府可拒絕任何與恐怖組織相關人士入境,2000年《恐怖主義法》再進一步要求消滅國內所有恐怖組織。2001年美國「911」恐襲後,恐怖主義威脅愈趨嚴重,英國再先後於2001年、2006年及2015年通過3項反恐法案,以制定更完善法律框架、打擊傳播恐怖主義思想等。

起訴「伊斯蘭國」效忠者有法可依

恐怖主義活動在2014年加劇,英國在歐洲的盟友先後遇襲,時任首相卡梅倫、外相夏文達等,亦提出可考慮引用愛德華三世時代通過的《1351年叛國法》,以叛國罪起訴效忠「伊斯蘭國」等組織的英國人。

德國的國安法律體系則以1949年頒布的《基本法》為核心,經歷數十年演變而成。「911」恐襲後,德國在《反國際恐怖主義法》中整合數十部具專門性的安全法律,涵蓋德國所有國安部門機構,使整個國安體系更統一,讓行政部門更易互相協調。

維護憲制核心利益

憲法所確立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秩序,是任何國家的核心利益,因此德國最重要的國安機構亦名為「憲法保衛局」;當地《基本法》亦規定,任何人意圖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存在,即屬違憲。西班牙的《刑法典》內,更將顛覆憲法秩序、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為目的的行為,定義為恐怖主義犯罪。

歐洲國家打擊顛覆憲法秩序行為非常嚴厲及堅決,並非單看行為是否具政治性,關鍵是手段及後果,若行為旨在恐嚇公眾、影響政府或破壞憲法、公眾秩序,便可界定為恐怖主義罪行。

要體現國家法律,還需強大執法機構作支撐,其中法國則以「大安全」理念管理相關架構,職責不僅包括政治安全,亦擴展至社會安全領域。內政部是主要執行機構,警方及國家憲兵負責執法,一直以嚴厲打擊姿態處理恐怖主義活動。

德國亦有憲法保護局、聯邦情報局及軍方情報局三方機構,負責捍衛傳統政治安全,工作更傾向於事前預防,密切監控潛在威脅國安人士。■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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