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新加坡一個購物商場參加聯合反恐演練。 資料圖片
新加坡作為一個小型城邦國家,同樣有多項法案保障國家安全,其中針對內部安全威脅的《內部安全令》,更賦予政府不經審判直接拘留可疑人士。
允預防性扣押兩年
《內部安全令》源自英國殖民時期的《緊急狀態條例》,主要應對內部安全威脅,如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及宗教和諧、顛覆及恐怖活動,總統有權引用法案禁止違法文件發行、限制公眾活動、宣布特定地區為「安全地區」等。
法案中最具特色的部分為預防性拘役,以「先發制人」方式消除國安威脅,意味政府可不經審判,直接逮捕可能威脅國安的可疑人士,每次拘留最長兩年,更可進一步延長。《內部安全令》曾多次被西方國家及反對黨批評,執政人民行動黨則以新加坡的安全指數加以駁斥。
新加坡同時以《刑法》作為國安法律的核心,列出多項屬「危害國家」或「危害公眾安全」的罪行,包括非法集會等。此外亦有《綁架法案》、《俘虜人質法案》、《恐怖主義(遏止爆炸)法案》等劃分較細緻的法案,同樣以保障國家安全為目的。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