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檢獲噴霧罐。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一名知專設計學院男學生,去年6月12日示威前一晚,在上環信德中心外被警員搜出三支經改裝連接打火機的噴霧罐,被告早前經審訊後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昨在東區裁判法院量刑。裁判官鄭紀航形容涉案工具花工夫經過改裝,火燄可長達1.5米,傷害力大,相信被告是有部署使用,故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無案底,以及師長和家人求情,決定下調刑期至即時入獄10個月。
男被告馬子樂(21歲),被控去年6月11日在上環信德中心地下7-11便利店附近,攜有一支噴漆、一支滅蟲劑及一支定型噴霧,而每支噴霧罐上都被膠紙附貼一個打火機。
上月30日對被告的裁決指,涉案噴霧罐在按下噴嘴時,能持續噴出遠達1.5米的火焰,若用以傷害他人,除非對方有對等武器,否則必定「無法匹敵」。此外法庭亦不接納被告供稱該些噴霧罐是用以「燒洐飽v,認為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管有涉案噴霧罐用作傷人,而噴霧罐的噴嘴上有被告食指指模,故此裁定他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