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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多D之侵權責任】運動若自願 風險須自擔

2020-07-18
■《民法典》明確了文體活動中的「自甘風險」原則。 資料圖片■《民法典》明確了文體活動中的「自甘風險」原則。 資料圖片

「自甘風險」首入法 受傷方不再絕對有理 文體活動獲「鬆綁」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民法典》之侵權責任編,由內地2009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演進而來,立法層面創新頗多。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范雪飛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侵權責任編兼顧權益保護與自由保障,新增加文體活動中的「自甘風險」原則,明確釋放立法者已經調整原有的「受傷即有理」的結果責任主義導向。每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皆須理性審慎評估參與風險,尊重規則,進而提高文體活動的順暢度。 ■香港文匯報記者 張蕊、孟冰 重慶報道

【案例】

2015年4月,在山東臨清市一場業餘足球比賽中,陳某帶球時被郎某鏟倒,陳某骨折並花費了近5萬元(人民幣,下同)醫療費。陳某認為郎某屬於惡意侵權,應承擔自身的所有損失,遂將郎某起訴。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郎某的行為造成了陳某的受傷,給予陳某30%補償。陳某作為成年人,在比賽中沒有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害應當承擔70%責任。最終判決郎某補償陳某15,400元。

【法條】

《民法典》第1176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解讀】

運動所致的糾紛,此前法院審理方式主要分四種:

第一種,雙方均無過錯,公平分擔損失;第二種,雙方均有過錯,按過錯比例承擔損失;第三種,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能預見運動所具有的危險性,自己承擔損失;第四種,活動設備、運動場地等公共場所的責任方,承擔安全保障責任。因各地做法不同,「同案不同判」現象客觀影響到體育活動的健康發展。

釐清各方責任 保障各參加者

上述案例中,法院採取第二種「比較過失」的審理思路。《民法典》出台後,前兩種審理思路將退出歷史,「自甘風險」原則使上述案件的郎某無須為陳某的損失擔責、補償。

「自甘風險」有四大構成要件:

第一,組織者組織的活動是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比如各種極限運動、水上運動、驢友活動,籃球、足球等對抗性運動等。

第二,受害人對該種文體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認識,卻自願參加;

第三,受害人因參加該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該文體活動參加者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第四,該文體活動的參加者對於損害的發生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同時,《民法典》依舊延續了活動相關方的安全保障責任,譬如,因球賽場地的設施質量問題而產生的糾紛,場地提供方需擔責,文體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亦可能擔責。

值得一提的是,在西方英美法系國家,自甘風險早已有之,其適用經歷了從寬鬆到嚴格的變化過程,內地首次將自甘風險立法,其模糊的適用外延需要更多司法實踐加以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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