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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擲物責任細化 專家倡設基金墊付

2020-07-18

《民法典》1254條針對社會關注度極高的「高空拋物」,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進行優化,但未進行革命性的變革。其亮點一是加大了公權力的介入力度,規定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亮點二是規定物業管理必須盡到安全義務,今後物管公司需採取安裝攝像頭、防護網等手段,千方百計減少拋物傷人的概率,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范雪飛認為,高空拋物找不到侵權人時,需要整棟樓的住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連坐制度」的法規自出台之日起就飽受爭議,但從立法者角度,這也是不得已的價值權衡。受害者是無辜的,受「株連」住戶也是無辜的,但法律認為此時應當保障無辜的受害者而適當加重樓層住戶的負擔,因此出台這一法則。

在范雪飛看來,條件成熟時可以由政府主導建立專項基金,從開發樓盤的開發商等主體處籌資,並運用金融手段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在確實找不到加害人的前提下,由賠償基金及其產生的收益補償受害人。在找到真正的加害人時,基金可向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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