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彈床是存在危險性的康樂活動。 資料圖片【案例】
2019年,張先生帶��9歲的兒子航航(化名)到遊樂中心的蹦床處玩耍後,航航不慎將胳膊摔傷。經鑒定,航航左肱骨外髁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張先生於是將北京某遊樂中心起訴到北京昌平法院,要求遊樂中心賠償醫療費等15萬餘元。昌平法院經過審理依法判決遊樂中心承擔20%的責任,賠償張先生各項損失28,593.86元。
【法條】
《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解讀】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中航航是自己不慎摔傷,航航的爸爸張先生作為監護人對此也有過錯,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雖然判決時「自甘風險」並未立法,但法官的判決精神已經體現這一原則。
監護人須擔責
蹦床館作為經營性娛樂場所,對參與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責,視為其過錯。在本案中,法院不能認定遊樂中心的管理人員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承擔次要責任。
但即使蹦床館完全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亦不能改變蹦床活動本身是高風險項目的本質特徵。若對於管理人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要求過嚴,不僅有違公平原則,亦可能使蹦床活動喪失了作為具有一定刺激性體育娛樂項目的本質屬性。因此,蹦床的參與者,無論是兒童還是成年人,都需要承擔較高比例的「自甘風險」責任。
因此,家長帶孩子外出遊玩時,一定要妥善看護,尤其是存在危險性的娛樂項目,應盡到監護職責,不可大意,否則自身將承擔更多甚至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