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投資理財 > 正文

【滬股通錦囊】上市公司內控缺失四大現象

2020-09-21

宋清輝

近年來,從內地出現的各種上市公司內控管理缺失導致的黑天鵝事件來看,上市公司的內控制度缺失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是上市公司沒有設立或缺少有效的內控管理組織和架構。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內地大多數上市公司的內控管理涉及的範圍比較局限,沒有清晰明確的內部控制標準、規範,公司董事會、領導層過於追求業績而沒有對內控體系有清晰、統一的認識,極有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忽視在內部控制、內部審查、內部評估等方面的工作,只能在問題發生之後才來「救火」。

二是上市公司缺乏良好控制環境。有些企業譬如某些金融類公司,會時不時對內對外強調提升內部控制,但這些內控制度往往都是口頭化、表面化的,有時候更多的是為了應付單位或投資者們的查詢需要。如果上市公司領導對內部控制制度有明確的認識,但未通過企業文化、制度等方式提高公司全體員工的意識,也會令內部控制難以由點到線、由線到面。

三是上市公司沒有強有力的風險控制防範能力。上市公司發生風險,並不是風險因素才發生,而是已經出現的風險因素再次爆發。1941年,美國學者海因里希從許多災害的統計中得出結論:在機械事故中,死亡、重傷、輕傷和無傷害事故的比例為1:29:300,這個法則說明在機械生產過程中,每發生330起意外事件,便有300件未產生人員傷害、29件造成人員輕傷、1件導致重傷或死亡。不同類型的事故,上述比例不一定完全相同,但這個統計規律說明了在進行同一項活動中,無數次意外事件必然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因此要重視事故的苗頭,否則終會釀成大禍。

四是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度需要提升。從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來看,不少公司在披露有關風險因素問題的公告中存在表述模糊、模棱兩可、規避責任等情況。上市公司應對風險的「甩鍋」行為,反映出這些公司對風險控制認識、應對等方面的不足,有的更是遲遲不願披露風險信息。

多管齊下保障投資者利益

除了上市公司自身注重內部控制外,內地監管機構還需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和司法體制。需要從保護投資者利益角度出發,明確上市公司管理者、實際控制人在風險控制方面的法律責任,建立相應的司法機制保護公司投資者的利益。一旦投資者權利受損,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如協商、投訴、仲裁等方式方法來解決相關問題,保證投資者的資金不受到損害。

作者為著名經濟學家,著有《床頭經濟學》。

本欄逢周一刊出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