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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法《禁蒙面規例》違憲?】危害公安情況 特首有權訂例

2020-09-24
■上訴庭裁定,政府在危害公安情況下,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規例》並無「違憲」。 資料圖片■上訴庭裁定,政府在危害公安情況下,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規例》並無「違憲」。 資料圖片

為遏止暴徒肆意打砸搶燒,特區政府會同行政會議於去年10月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規例》)。24名攬炒派立法會議員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庭同年11月裁定緊急法及《禁蒙面規例》違憲。上訴庭其後裁定,特區政府上訴部分得直,即政府在危害公安情況下,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規例》並無「違憲」,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仍然生效,但不適用於獲批准的集會遊行。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林雲浩及周家明去年處理攬炒派的司法覆核時,裁定緊急法及《禁蒙面規例》「違憲」,並聲稱《禁蒙面規例》所施加的限制超越了緊急法所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

《禁蒙面規例》失效後,原本漸見收斂的黑暴旋即重現。政府其後提出上訴並要求暫緩判決,惟原訟庭拒絕政府的暫緩要求,致《禁蒙面規例》於去年12月10日失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均對案件表示強烈關注。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當時表示,高等法院的判決是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香港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的社會政治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臧鐵偉則強調,香港特區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

特區政府其後在上訴時指出,若緊急法及《禁蒙面規例》符合基本法的基礎被否決,等同鼓勵示威者參與暴力示威,無視暴力示威者透過蒙面作奸犯科,進而增加對民眾安全的威脅,更會剝奪政府在緊急狀態下阻止暴力及破壞他人財產所作出的合法手段。

無抵觸基本法 「先訂立後審議」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和上訴庭法官區慶祥於今年4月9日頒下判詞,指緊急法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他們認為屬於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若緊急法被裁定為違反基本法,法律便會留下一個重大缺口,行政長官亦會被剝奪所需的權力,難以制定有必要的緊急情況規例來作出迅速靈活的應對。

判詞續指,對於「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定義廣泛,是因為行政機關需要廣泛及靈活的權力,迅速和有效地處理所有突發事件,當行政長官引用緊急法制定緊急情況規例時,亦會受到密切審視,且立法會能行使控制權,藉�荂u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將行政長官引用緊急法制定的緊急情況規例廢除,故裁定緊急法並沒有抵觸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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