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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嘉玲居港權案折射港法官對中央與港關係欠認識】「有權審人大決定」? 險觸發憲制危機

2020-09-24
■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資料圖片■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資料圖片

基本法解釋權的爭議源於1999年起一系列居港權案件。其中,吳嘉玲案更是香港回歸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首次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案件。該案的法官以超越憲制秩序的方式,宣布香港終審法院「有權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或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幾乎觸發憲制危機。雖然特區終審法院其後澄清,惟社會不少聲音都認為,本港法官對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缺乏認識,更擔憂日後本港法官審議涉基本法及中央對港政策的案件時重蹈覆轍。

1997年7月1日,年約10歲、父親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吳嘉玲因偷渡來港而未能獲得居港權。吳嘉玲其後在父親代表下,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特區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有無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均擁有居港權,同時裁定吳嘉玲勝訴。

案件明顯涉及中央與香港的關係,但是次特區終院在判決前,未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文,已僭越了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惟時任特區終院首席法官的李國能聲稱:「在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司法權時,特區的法院有責任執行及解釋基本法。毫無疑問,香港法院有權審核特區立法機關所制訂的法例或行政機關之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倘發現有抵觸基本法的情況出現,則法院有權裁定有關法例或行為無效。法院行使這方面的司法管轄權乃責無旁貸,沒有酌情餘地。因此,若確實有抵觸之情況,則法院最低限度必須就該抵觸部分,裁定某法例或某行政行為無效。」

李國能等在判詞中更聲稱,香港法院「有權審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特區政府其後要求特區終院就有關部分作出澄清。特區終院接納了香港政府的要求,頒下了一份補充判詞,聲明:1.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乃來自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的授權;2.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對基本法所作出的解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具有約束力;3.終審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所頒下的判詞並「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條文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權力」。

特區終院的裁決引起軒然大波,市民除了擔心裁決帶來的人口壓力,更質疑本港法院將其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提高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層面,並自以為擁有「違憲審查權」。

港府同年提請人大釋法

特區政府當時估計,倘根據特區終院的裁決執行,10年內將有約167萬人從內地大規模移居香港,甚至通過非法途徑偷渡來港,對香港社會入境管制及人口造成沉重壓力,故於同年5月請求國務院協助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1999年6月26日,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確立內地人要申請單程證及居權證,才可享有居港權。

翻查資料,香港回歸前的違憲審查源自《英皇制誥》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在香港回歸後,有關法例的凌駕性條文或抵觸基本法的部分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廢除,惟吳嘉玲案的裁決明顯反映本港法官對「一國兩制」、基本法及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以至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缺乏透徹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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