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女文員去年8月30日在葵涌警署外用鐳射筆照射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她否認控罪,案件經審訊後昨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林子勤聲稱,事發時附近沒有示威,而被告一身OL裝束,故接納鐳射筆是被告工作所用的工具,亦不相信被告有預謀照射警員,且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傷人意圖,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但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拒絕她訟費申請。
警誡下稱「下次唔敢」
被告王海嵐(24歲),報稱任職文員,被控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控方案情指,當日凌晨12時許,警車自葵涌警署駛出時,有綠色光束射進警車,坐在車廂中排的警員被射中。被告在警誡下回應說:「我都知照警察唔�琚A我下次唔敢喇。」
裁判官林子勤昨日裁決時稱,拘捕被告的女警審訊時承認忘記在搜出鐳射筆後即時警誡被告,認為女警做法有違查問規則,對被告「造成不公」,故已於早前剔除被告所作之招認。
林官續稱,是案沒有直接證據指被告管有鐳射筆有傷人意圖,法庭需要考慮涉案物品性質、現場環境、被告當時的反應等因素以作裁決。
他稱,鐳射筆為「常見文具」,涉案鐳射筆沒經過改裝以達致傷人,被鐳射光射中眼的警員起初形容鐳射光束從50米外射入警車,其中一秒射到警員眼睛。警員其後承認光束從60至70米外射入及不斷移動,但不能詳細講述被告的動作。
林官續稱,被告被捕時並非身處示威現場,當時也沒有示威。根據被告供稱,她工作時需要使用鐳射筆,當晚吃飯後與男友散步,然後回家。當時,被告正向男友「展示」其新換的鐳射筆,及向男友訴說工作苦況,被男友從後擁抱。兩名警員下車截停被告及男友,被告仍手執鐳射筆,她一身辦公室衣�茈揮瞗A更拿�茪�懦熔陛C
官指自招嫌疑否決訟費申請
林官稱,涉案警車只是剛巧經過,「不相信」被告有預謀攜帶鐳射筆射警,考慮到被告的住所就在附近,當時的裝束與一般文員打扮無異,並稱被告的「解釋合理」,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其後提出訟費申請,控方以被告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林官認為被告曾用鐳射筆射向警車,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是被告自招嫌疑,故否決訟費申請。
資料顯示,裁判官林子勤早前在審理一名男子非法集結案時,判被告監禁三星期,但因被告認罪而扣減刑期至兩周。案中33歲男被告涉去年6月12日在政府總部外與其他示威者一同搬動鐵馬,律政司認為被告刑期過輕,指原審裁判官林子勤判刑時,只集中於被告一人的行為,未有充分考慮現場的暴力情況,質疑林官在原則上出錯,於今年6月提出刑期覆核,惟林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他判刑沒有偏離原則,拒絕加刑,下令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