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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覆核阻運作三案例

2020-10-06

【案例1】覆核港珠澳大橋致造價上升

2009年12月,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動工,但一個月之後,東涌富東h六旬居民朱綺華提出司法覆核,稱港珠澳大橋環評報告不符合要求。2011年4月,朱婆婆獲高等法院判勝訴。特區政府提出上訴,上訴庭於同年10月裁定政府上訴得直。有關官司令工程延誤至少9個月,港珠澳大橋香港段造價最終額外上升89億元,浪費大量公帑。

朱婆婆敗訴後直言:「唔搞啦!我根本都唔係有心搞鵅A不過佢]同我講,我又矇查查,我老人家識咩魽I講真,你話我影響政府做唔到呢條橋,我點有咁黚鄐O呀?」當被問及誰在背後叫她提出司法覆核時,她就稱不會公開,「即係我自己做驉y傻婆』算啦。」她又說後悔打這場官司:「我唔知道牽連到咁多人無炾窗A我個心反而好唔安樂。」

法律界點評濫用理由

全國政協委員、律師簡松年:該次事件明顯是攬炒派政黨煽動朱婆婆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因為朱婆婆是公屋住戶,更容易申請到法律援助,再通過申請得來的公帑,聘請公民黨執委黃鶴鳴作為朱婆婆的代表律師。該案只是濫用司法覆核及法援的冰山一角,導致攬炒派可以利用納稅人的錢,做損害納稅人利益的事。

【案例2】覆核「一地兩檢」圖阻高鐵開通

2018年,前「民族陣芋v發言人梁頌恆、社民連梁國雄(長毛)、「長洲覆核王」郭卓堅等攬炒派對「一地兩檢」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政府勝訴。判詞指出,「一地兩檢」符合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宣布「一地兩檢」安排合憲,對香港法院及內地政府機關具約束力。雖然「一地兩檢」的決定形式上並非釋法,但有同等法律地位。判詞還指出,「一地兩檢」正體現香港實施高度自治。

法律界點評濫用理由

香港律師會副會長、律師陳澤銘:若司法覆核的案件只涉及政治、經濟、社會而非法律問題,就屬於濫用司法覆核,而且該案中特區政府勝訴。若屢次利用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的行政決定,對社會運作會有嚴重影響。

【案例3】覆核禁蒙面法令暴徒更囂張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去年10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24名攬炒派立法會議員就禁蒙面法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庭於去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違反基本法,致禁蒙面法於去年12月10日失效。律政司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部分得直,並頒布判詞指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並無違反基本法,可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仍然生效,但不適用於獲批准的集會遊行。

法律界點評濫用理由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法學博士陳曉鋒:全國人大法工委已經就高院判決發出聲明,強調禁蒙面法符合基本法,又指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若攬炒派要通過司法覆核達到自身政治目的、阻礙政府的行政效率,是違背了司法覆核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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