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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浪費資源 高等法院拒批

2020-10-06

【案例1】人大「8.31」決定

2015年學聯前常委梁麗幗申請司法覆核,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作出的「8.31」決定在香港「無法律約束力」,「牴觸」基本法,質疑特區政府基於「8.31」決定框架進行的政改諮詢「犯下法律錯誤」,要求頒布政改諮詢無效。

高等法院於2015年6月5日宣布撤銷梁麗幗的司法覆核申請。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指,梁麗幗不合理地提出爭辯,本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挑戰人大「8.31」決定或2004年人大釋法,法院更不應在政改未通過前以司法權干預立法權。即使立法會通過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的方案,人大常委會亦有最終決定權不通過。

【案例2】內會換人主持選舉主席

今年5月18日,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根據法律意見,引用《議事規則》第92條,指定由財委會主席陳健波主持內務委員會選主席,以解決內委會在攬炒派「主持」下7個月未能選出主席的問題。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有關決定違反基本法,另要求頒布臨時禁制令,禁止陳健波主持內會主席選舉。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於5月27日拒批司法覆核許可。周官頒下判詞指出,郭卓堅沒有足夠利益關係提出該次訴訟,有其他因該決定而受影響及更有資格的人可提出該次訴訟,例如反對有關決定的立法會議員。

【案例3】二十三條未立法特首違誓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郭卓堅申請司法覆核,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違反就職宣誓誓言,未有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違憲」。法官於7月13日頒下書面判詞指,申請基於假定,並沒有證據證實,拒絕受理。

點評1

全國政協委員、律師簡松年:上述案件明顯是出於政治目的、想利用司法覆核炒作事件,高院也要寫詳細判詞拒批,完全是浪費司法資源,尤其郭卓堅已被禁止申請法援、拖欠訟費而破產後仍不停申請司法覆核,若有司法覆核委員會對這類案件嚴格把關,相信會減少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點評2

香港律師會副會長、律師陳澤銘:雖然現有程序可以對濫用司法覆核的申請進行把關,但拒絕郭卓堅等人無理據的司法覆核申請亦浪費了很多司法資源和公帑,建議通過合併聆訊、避免不必要的聆訊等方式提高覆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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