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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監管虛擬資產擬強制領牌

2020-11-04
■ 歐達禮稱,發牌制度推出後所有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將會受到監管。 資料圖片■ 歐達禮稱,發牌制度推出後所有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將會受到監管。 資料圖片

無牌經營研列刑事罪行 可判監7年 罰款500萬

近年虛擬貨幣和其他虛擬資產的交易量大幅增加,雖然虛擬資產具發展潛力,但亦對全球金融系統構成重大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就此, 政府昨日就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展開諮詢,建議透過引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應用於證券型與其他類型的加密貨幣,任何人士無牌從事受規管的虛擬資產活動,即屬刑事罪行,定罪可被監禁7年和罰款500萬元。 ■香港文匯報記者 殷考玲

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立法諮詢,諮詢為期3個月,直至明年1月底止。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昨出席網上金融科技周時表示,制度推出後所有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將會受到監管。他稱,強制發牌制度將應用於證券型與其他類型的加密貨幣,加密貨幣交易服務提供者需要達相關財政資源、營運要求,平台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

諮詢3個月 所有平台受監管

此外,歐達禮又指,去年公布的監管框架虛擬資產可向證監會申請牌照,但是選擇性做法,而且框架有限制,營運者有可能避開監管,如果實行新制度,所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都會受監管,連同去年框架,就可確保公平競爭環境,同時減低投資者風險。

服務商須港設固定營業地點

根據諮詢文件建議,提出了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發牌條件,當中包括須在香港成立並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而且不具備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業模式(例如獨資經營或合夥),均不符合資格申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另外,申請人必須符合《打擊洗錢條例》訂明的適當人選準則,以及須委任最少兩名負責人員,以確保持牌人日後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規管要求。而且,與《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法團一樣,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所有執行董事必須是證監會批准的負責人員。

應有足夠財力經營相關業務

由於虛擬資產投機性高,而且經常涉及詐騙、保安漏洞和市場操控,對投資者保障帶來重大挑戰。所以諮詢文件又建議,賦權證監會對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施加發牌條件,當中參考了自願發牌制度,證監會可在有需要時作出修訂,部分加發牌條件包括,在初期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而且應有足夠財政能力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包括合乎視乎業務性質所訂立的已繳款股本及流動資產要求。

須有良好企管架構知識經驗

另外,申請人須有良好的企業管治架構,其職員亦須具備所需的知識和經驗,以便有效履行職責,而且應以穩健的營運模式經營虛擬資產業務,並確保不會損害客戶和公眾利益,以及須制訂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以減低受規管的虛擬資產活動所產生各種相關風險等。

與此同時,諮詢文件同時建議了無牌虛擬資產活動的罰則,任何人士無牌從事受規管的虛擬資產活動,即屬刑事罪行,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監禁7年和罰款500萬元。此外,在申請牌照的相關情況下,就任何事項作出虛假、具欺騙性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監禁兩年和罰款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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