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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部分發牌條件

2020-11-04

■ 在香港成立並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

■ 不具備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業模式(例如獨資經營或合夥),均不符合資格申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

■ 必須符合《打擊洗錢條例》訂明的適當人選準則

■ 申請人須委任最少兩名負責人員,以確保持牌人日後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規管要求

■ 所有執行董事必須是證監會批准的負責人員

建議賦權證監會對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施加發牌條件

■ 只限專業投資者︰在初期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

■ 財政能力︰應有足夠財政能力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包括合乎視乎業務性質所訂立的已繳款股本及流動資產要求

■ 知識和經驗︰須有良好的企業管治架構,其職員亦須具備所需的知識和經驗,以便有效履行職責

■ 業務穩健程度︰應以穩健的營運模式經營虛擬資產業務,並確保不會損害客戶和公眾利益

■ 風險管理︰須制訂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以減低受規管的虛擬資產活動所產生各種相關風險

■ 分隔和管理客戶資產︰把客戶資產存放於有聯繫實體,藉此將有關資產分隔

■ 虛擬資產的掛牌和交易政策︰在其平台上的虛擬資產掛牌和交易安排,落實和執行妥善的政策

■ 財務匯報及披露︰遵守指明的審計及披露規定,並公布經審計的賬目

■ 預防市場操控及違規活動︰制定和實施監控政策及措施,監察在其平台上的交易活動,以識別、預防和報告涉嫌市場操控或違規的交易活動

■ 預防利益衝突︰不可從事坐盤交易,在企業架構內不同職能之間建立適當的防火牆,以免產生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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