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例中清楚解釋有關「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提述,列出「正面清單」及「負面清單」,令法定要求和條件更加清晰、明確
●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
●在《宣誓及聲明條例》中加入具體的宣誓要求,及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後果
●統一監誓人的安排,劃一由行政長官擔任監誓人,實際操作上提供彈性,讓行政長官授權予合適人選代為監誓
●修訂《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的人喪失出任相關公職的資格, 並完善處理有關情況的機制
●在行政長官、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中加入限制,任何人若曾因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資格、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喪失在5年內於相關選舉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
資料來源: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倪思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