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漢銘 清華大學法學學士 香港青少年教育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日前指出,香港要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應明確經選舉產生的立法會議員、區議員等行使公權力人員由愛國愛港人士出任。要徹底落實這項原則,必須透過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二以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
事實上,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並不是一開始便實行「五步曲」。在1990年制定香港基本法時對於推行政改及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二的既定程式為「三步曲」,即(一)、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二)、行政長官同意;(三)、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其後,在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及2007年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香港的政制發展必須走完「五部曲」,即在原本的「三步曲」前面加上(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報告;(二)、由特區政府提出相應的修正案兩個程式。
需要明確的是,「五步曲」並不是唯一一種決定特區選舉制度和推動政改的方案,而只是其中一種方案。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決定特區選舉制度的權力屬於中央,而中央在特區行使這個權力有兩種方式:第一種就是中央通過授權特區以上文所述的「五步曲」方式在特區推動選舉制度的改革完善,這種方式的法律依據在於基本法附件一、二及2004年的人大釋法。然而,在中央和特區決定落實「五步曲」方針至今的多年政改依然處於停滯狀態,在本屆立法會延期的任內要走完「五步曲」也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第二種方法,即由中央直接行使權力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
根據憲法第62條第14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包括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而在香港基本法第159條中也列明: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以上的所述,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二可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或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修改提案,再經一系列法律程式最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修改。除了以上方案外,要針對基本法附件一、二制定出一套嚴謹和詳細的修改方案,可以透過人大運用其在憲法上所賦予的權利,頒布決定設定關於香港的選舉制度,再透過授權形式給予人大常委會權力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二。
在無法透過「五步曲」推行政改的情況下,而特區的選舉制度又到了不得不修改的地步,只有通過由中央直接行使其在憲法上被賦予的權力來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需要強調的是,中央直接行使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權以改革完善選舉制度是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為的是要確保「愛國者治港」原則得以貫徹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