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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區員大比例成特首選委不合理

2021-03-0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全國政協副主席的梁振英昨日在facebook撰文指出,前年的區議會選舉和選舉後的區議會的實際作用發生根本性變異,這種變異僭越了基本法對「區域組織」職能的規定,因此區議員大比例成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並不合理。

梁振英指,回歸前,香港有兩個「區域組織」,一是區議會,二是市政局。基本法起草期間,已經有呼聲要取消市政局,將所謂的三層架構,簡化為兩層架構。因此基本法就有關的規定,並沒有點明「區議會」和「市政局」,而只是統稱為「區域組織」。

他引述基本法第九十七條有關「區域組織」的規定指,「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壎芚左A務」,前面一句「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指明區議會職能的本質是「接受諮詢」。

區會實際作用發生根本性變異

他表示,1999年特區政府解散了「提供文化、康樂、環境壎芚左A務」的市政局,剩下「接受諮詢」的區議會,「前年的區議會選舉和選舉後的區議會的實際作用發生根本性變異。」

梁振英認為,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在地區放大逃犯修訂條例引起的矛盾,將區議會競選政綱從地區性民生問題轉移到全港性政治問題,區議會會議也就變異成為當時立法會全港性政治鬥爭在地區的延伸,對地區民生事務反而不聞不問。這種變異僭越了基本法對「區域組織」職能的規定,「我們目前還看不到『改邪歸正』的苗頭或出路。」因此他強調,在這情況下,區議員大比例成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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