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前年11月黑暴橫行,兩名學生及一名倉務員,分別因攜有可作破壞的工具、拒捕及堵路,去年受審後均被裁定罪成,各判囚4星期至1年不等。3人早前各為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但同被駁回。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昨日就三宗上訴頒下判詞,指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合情合理,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同時接納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故駁回3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首案上訴人為23歲學生程德俊,被控在前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號至65號宏華大廈地下A3號舖外管有一支噴漆、一個槌、一個載有500毫升天拿水的玻璃樽、4塊布條及一個打火機,罪成後被判囚一年。
法官彭寶琴認為,雖然上訴人被截停的地方附近沒有人正進行破壞,但他亦可主動作出破壞,或在其他人已經作出破壞的情況下參與其中,故就算沒有「現場正進行違法行為」這個事實基礎,亦不表示必然不能作出有罪推論。
另外,除了涉案物品外,上訴人同時攜有漏斗、防毒面具、望遠鏡、頭盔、防??手套等,並非普通市民外出時會隨身攜帶之物,提供了環境證據讓裁判官就「意圖」作出有罪推論。縱觀案情,裁判官的定罪裁決合情合理,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故駁回其定罪上訴。
次案上訴人為48歲倉務員曾鏡光,被控在前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員19427及總督察5799,被判囚4周,他就定罪及判刑上訴。
判詞指判刑無原則性錯誤
彭寶琴法官指出,認同裁判官對案情的分析,法庭是需要考慮當時的整體環境及上訴人的行為對當時執行職務的警員所可能帶來的危險,彭官指本案的定罪並無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裁判官採納的4星期量刑基準,不但無不恰當之處,還可說是較寬大處理,且判刑時並無原則性錯誤,故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
第三宗案件上訴人為20歲學生鄭塏臻,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的迴旋處,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留下3 枝防撞杆,對他人或車輛造成妨礙、不便或危害,罪成後被判囚兩個月。
彭官指,影片顯示現場當時人流稀疏,根本不可能發生因上訴人的裝束與他人相類同,而被誤認作為犯案人的情況。另外,傳票上清楚指明上訴人的行為乃「可能對該處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彭官認為上訴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因此駁回上訴。
對於3人的刑期,彭官認同裁判官所指,為保障市民大眾的整體利益,法庭在需要作出具足夠阻嚇作用及懲罰性的判刑時,即使是年輕初犯者,即時監禁亦是恰當的選項。裁判官採納的兩個月監禁,無明顯過重又或犯上原則性錯誤,故駁回本案的判刑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