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憲法對國會議員資格有明確規定,除年齡、公民身份和居住權要求外,還規定議員在宣誓效忠後,若有任何參與叛亂、背叛美國的行為,即可被撤銷議員資格。美國過往已有多名議員因叛國罪被驅逐出國會,更被禁止再擔任任何公職。
聯邦憲法第14修正案第3條規定,美國公民若以公職身份宣誓效忠聯邦憲法後,作出背叛美國的行為,便不得再擔任公職,亦會失去參選資格。美國國會研究處報告指出,眾議院和參議院都曾有議員因叛國或濫用職權而被撤銷議員資格。今年初國會暴動後,眾院議長佩洛西便表明,若有議員涉及暴動,應被撤職,時任總統特朗普亦因涉嫌煽動暴徒衝擊國會而遭彈劾,只因未達到參院定罪所需的2/3贊成票門檻而脫罪。
美國歷史上曾有5名眾議員和15名參議員遭到DQ,早在1797年,時任田納西州參議員布朗特便因協助英國佔領西佛羅里達州領土,觸犯叛國罪被逐出國會,南北戰爭後有11名參議員和3名眾議員因「危害美國政府的和平與團結」,先後遭到驅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