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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者」定義必須詳列法例

2021-03-13

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全國人大會議表決通過了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亮點之一,是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所確定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切實提高香港特區的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曾在1984年6月便明確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及標準,就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同年10月,鄧小平在談到過渡時期社會各界要推薦一批年輕能幹的人參與香港政府的管理時,便曾經指出:「參與者條件只有一個,就是愛國者,也就是愛祖國、愛香港的人。1997年後在香港執政的人還是搞資本主義,但他們不做損害祖國利益的事,也不做損害香港同胞利益的事。」

至1987年4月,鄧小平於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也曾說過:「我過去也談過,將來香港當然是香港人來管理事務,這些人用普選投票的方式來選舉行嗎?我們說,這些管理香港事務的人應當是愛祖國、愛香港的香港人,普選就一定能選出這樣的人來嗎?」這番講話提出了落實愛國者治港是香港正式實施普選之先決條件。

填補潛在法例漏洞

2021年2月22日,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專題研討會發表講話,並於其間強調「愛國」是指愛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領導者,也是「一國兩制」領導者,要是聲稱擁護「一國兩制」但反對共產黨,那豈非自相矛盾?而在香港的政權架構中身處重要崗位、掌握重要權力、肩負重要管治責任的人,必須是堅定的愛國者,在愛國標準上對他們應該有更高要求,要「敢於擔當」,與那些挑戰、破壞「一國兩制」的人「堅決鬥爭」。

筆者建議日後特區政府應該明確界定「愛國者」的法律定義,當考慮個別人士是否屬於「愛國者」時,引用以下因素,衡量及考慮該人在當時及之前的所有行為、公開言論是否符合指標:

(1) 是否尊重自己的民族?(2) 是否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3) 是否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4) 是否有做損害祖國或香港同胞利益的事?(5) 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6) 是否真誠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7) 是否反對共產黨?(8) 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下的「一國兩制」(並非「兩國兩制」)、高度自治(並非「全面自治」)及「港人治港」(治港者必須為「愛國愛港」的港人)?(9) 對於在香港的政權架構中身處重要崗位、掌握重要權力、肩負重要管治責任的人士,更必須是堅定的愛國者,在愛國標準上有更高要求,要「敢於擔當」,與那些挑戰、破壞「一國兩制」的人「堅決鬥爭」。(10) 是否曾經要求過外國制裁香港及/或中國?(11) 是否曾鼓吹「違法達義」?(12) 是否曾支持「攬炒香港」?(13) 是否作出過支持或鼓吹「港獨」、「民族自決」、「分離主義」、「顛覆國家政權」、「恐怖主義」等危及國家安全犯罪行為?(14) 是否曾經作出過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行為?(15) 是否有作出過宣揚「仇中」及/或「恐共」等思想的言論及/或行徑?(16) 是否曾經到過外國或境外唱衰國家及/或香港?(17) 是否作出過任何反對香港國安法的行為?(18) 要是有關人士曾作出過任何以上17種行為,又是否有令法院或委員會滿意及信服的證據,去證明他們已經真正痛改前非,及肯定不會再度重蹈覆轍?

「愛國者」的法律定義必須清晰地詳列於香港法例中, 以免訟棍們於將來代表黃絲「港獨」分子在法院或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陳述理據,支持他們是「愛國者」時,鑽空子、搬龍門,從而去製造「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等一類的法律漏洞,藉此大走法律罅,令這種破壞分子有機可乘,及有機會去晉身議會,繼續為禍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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