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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關係協調 有利確保行政主導

2021-03-12

蒙美玲 廣西社團總會常務副會長

「愛國愛港者治港、反中亂港者出局」是鐵道理,絲毫也沒有妥協、退讓的餘地。倘若有人危害國家與香港的利益,在境外抹黑詆毀國家與香港的聲譽,踐踏國家憲法,破壞香港的社會秩序及法治,甚至勾結外國政府制裁中央與香港政府的官員,肯定沒有資格擔任香港的管治人員。這些反中亂港政客,必須要出局,離開香港的管治架構。

然而,香港回歸祖國廿多年來,我們不時看到有反中亂港政客進入香港的管治架構,甚至藉荂u議員」的政治身份支持黑暴運動,散播分裂國家的言論,宣揚顛覆國家憲制秩序的政治主張,勾結外國政客制裁香港。毋庸諱言,大量反中亂港分子過去堂而皇之地進入香港的建制政治架構,充分反映了現行的政治選舉機制存有漏洞,未能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故香港的選舉制度絕對有完善的空間與必要。

依據國家憲法第62條,全國人大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在香港的選舉制度出現明顯漏洞和缺陷時,全國人大行使國家憲法賦予的權力,依法作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絕對是合憲合法、合情合理,建立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才能確保香港繁榮穩定、「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全國人大通過的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決定,將選舉委員會重構擴權,選委會被賦予更多的權力,並且將增加選委界別和人數,擴大選委會的代表性。而重構擴權後的選舉委員會,更可產生立法會內的部分議席。由於行政長官是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當立法會部分議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行政長官將更能夠獲得立法會的支持,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將會更加協調,更有利於確保行政主導。在未來,特區政府的施政可望更加高效,各項經濟民生政策措施將能夠更快推展,更繁榮穩定的香港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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