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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決定在基本法附件一二的落實

2021-03-15

宋小莊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深圳大學港澳及北方研究中心教授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雖然保留原來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但仍有需要把香港的治理體系納入整個國家的治理體系之中,使之成為整個國家治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這樣香港特區的「一國兩制」就能行穩致遠。當然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又只是香港治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香港特區要得到完全的治理,還有很多事情要做,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3月11日,全國人大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二。對該法附件一、二將要作什麼修改,港澳辦將向香港社會進行諮詢,並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筆者認為,該修訂主要將包括但不限於多種事項:

一、關於本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的日期。

本來提名和選舉本屆行政長官的本屆選舉委員會的選舉在立法會選舉之後,但全國人大要求將立法會議員的人數從70名增加到90名,分別由分區直選、功能界別選舉和選舉委員會選舉按一定比例的選舉產生。這樣就產生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是否要從今年12月提前舉行的問題,如果本屆選舉委員會可能在今年9月前舉行,則立法會的選舉有可能在9月選舉;如果不可能,則立法會的選舉就要延後舉行。但哪一個可能性更大,則要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修改決定的時間以及香港特區政府修改有關本地條例和附例的時間而定,還要看相應的選舉工作的準備情況而定。

二、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否要把區議會排除在外。

全國人大擴大了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從1,200人增加至1,500人,從四大界別擴展到五大界別。對後一個界別(政界)作了調整,分為立法會議員和地區組織代表;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兩個大界別。但全國人大的決定未採用原來「區域組織」、「區域性組織」的名稱,而分別採用「地區組織代表」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的名稱,「全國性團體」自然排除了區議會,但「地區組織」是否也排除,還不清楚,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愛國者治港」方針進行解釋。

三、立法會議員中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比例。

目前社會上對分區直選、功能界別選舉、選舉委員會的比例有兩種意見,一種是3:3:3的比例;另一種是2:3:4的比例。從保留原來附件二的分組點票制度而言,可以採用前者;從考慮對選舉的穩定性出發,可以採用後者。

不論採用何種比例,一般人都贊成功能界別保留30個議席,取消超級區議會(第二)界別的5個議席,取消該界別較為簡便。凡此,都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取捨。

四、立法會分區直選中採用什麼選舉制度。

對分區直選採用的制度,目前社會上有兩種意見:一種是比例代表制;另一種是雙議席單票制。香港回歸以來,立法會分區直選一直採用比例代表制,選舉工程較為複雜,這雖可以防範香港「一黨獨大」,但也會給激進的候選人以可趁之機,也便於激進的香港政團壯大。而採用雙議席單票制的選舉工程較為簡單,可預測性強,便於向「兩黨制」發展,可以防範激進的候選人當選。到底如何取捨,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需要決定的。

五、全國人大已經決定由選舉委員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原則要求,但對選舉委員如何提名立法會議員,則未作規定。

由選舉委員提名立法會議員,比由一般選民提名,可以提高立法會議員的素質,到底一名立法會議員要得到多少名選舉委員的提名才能成為候選人,這也應該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需要決定的事項。

六、香港特區候選人審查委員會的設置,這是全國人大決定的新的機構。過去由選舉事務處的選舉主任負責審查,給他們帶來承受不了的壓力,其決定還可以被司法覆核推翻,造成缺位補選的極大不便,改革是必然的。

新成立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可以排除有關弊端,提高審查機構的權威性。但其產生是採用指定,還是協商,還是選舉的方式,該資格審查機構的決定可否被司法覆核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要作慎重的選擇。

對上述事項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都有法可依,有的來自本次全國人大的決定;有的已由香港基本法規定了原則,如循序漸進和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原則;有的已由香港基本法的附件規定了原則,如廣泛代表性的原則;有的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釋法規定了原則,如均衡參與的原則等等,只要堅持上述有關原則或原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選擇或取捨應當不會太困難,接茈悜輕銡S區對有關條例和附例作出修訂也就不會有太大的困難。

《孟子·公孫丑上》:「雖有智慧,不如乘勢。雖有鎡基,不如待時。」隨荈翹伄B動的治理,中央適時乘勢制定了香港國安法,消除街頭暴動可能觸發香港「顏色革命」的風險;按照「愛國者治港」的邏輯,中央又審時適變,完善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防範香港發生「和平演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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