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百無,既無「慈善法」,也無專門法例監管,只有《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對獲免稅的慈善機構規管其賬目,但若機構放棄免稅待遇,便不受《稅務條例》監管;同時也無專門部門管轄,僅由社署、稅務局、地政總署、警務處、民政事務總署等九大部門各自為政分管不同慈善相關業務
內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於2016年通過,同年9月1日起施行。明確界定慈善組織的法訂定義,確立監督管理責任及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規管,及時向公眾公開相關賬目和信息
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及新加坡
設有中央規管機構,負責備存慈善組織註冊記錄冊、監察慈善組織、實施發牌制度
新西蘭
對慈善機構實施註冊制度,倘機構違規會被「釘牌」,未經註冊的機構募捐即屬違法;同時,透過電話或互聯網募捐,也受法例監管
澳洲
2012年前澳洲對慈善機構的規管也是政出多門。2012年至2013年間,推出相關規管法例,對「慈善機構」制定法律定義;設立單一規管機構;提供公眾可查閱的慈善機構中央記錄冊;推出「註冊慈善機構標籤」認證計劃,協助公眾識別合規的慈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