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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判刑及判詞 

2021-05-05

首被告 黃子隆(32歲/廚師) 

判決 非法禁錮、參與非法集結及非禮罪成,判囚15個月 

判詞 被告案中犯罪情節嚴重。他曾緊捉X不讓離開,在X被禁錮及遭眾人大型凌辱時,一直大聲侮辱X的性傾向、女性身份及質疑X是女警,更將自己的下體抵住X的臀部等。

被告的行為比普通非禮案中「鬼鬼祟祟」的干犯有很大不同,對X的傷害更大,其所作所為是為滿足其對男權的慾望,宣洩其性別的支配權。僅非禮一罪,就足以判監6個月,其中3個月刑期須與另兩罪分期執行。 

次被告 吳睿哲(24歲/社工) 

判決 非法禁錮、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2個月 

判詞 以暴力擋住X離開,再以粗言穢語辱罵X。他的參與時間雖較短,卻是事件的中堅分子。被告曾向感化官表示當時純粹為「幫人」,不涉及任何政治動機,但如此並不足以開脫其仇警言論,反而顯示他並沒悔意。 

第三被告 蘇瑋善(26歲/教師) 

判決 非法禁錮、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0個月 

判詞 任何人均有權在公眾場所拍攝,毋須作出解釋。儘管X當時行徑「現在看來有點不智」,但沒證供顯示她犯了什麼錯,「不智」亦非被集體欺凌的借口,被告不可諉過於受害者。被告當日語氣雖較其他人溫和,但行為同樣是阻止X離開,「善心抵不過對女子X造成的惡。」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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