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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非法集結求情 黎智英等周五判刑

2021-05-25
●各被告何俊仁(前左一)、何秀蘭(前左二)、陳皓桓(前左三)、李卓人(前左四)及黎智英(後排)等於前年10月1日在參與的非法遊行中帶隊。  資料圖片●各被告何俊仁(前左一)、何秀蘭(前左二)、陳皓桓(前左三)、李卓人(前左四)及黎智英(後排)等於前年10月1日在參與的非法遊行中帶隊。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正在監獄服刑的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年10月1日聯同「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等10人在銅鑼灣維園一帶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於上周在區域法院開審前,10人全數認罪還柙至昨日求情,辯方指本案與多宗未經批准集結案時間相近,包括與前年的「8.18」及「8.31」等案同出一源,只想提供一個和平非暴力平台,讓市民表達意見,希望法庭量刑時考慮輕判,或讓涉及多案的被告刑期能同期執行等。法官胡雅文聽畢求情陳詞後,將案押後至本周五(28日)判刑。

10名被告依次為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和蔡耀昌,他們上周一(17日)一同承認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罪;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和何俊仁另承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至於10人面對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吳文遠及蔡耀昌認罪,另外8人則獲控方不予起訴,留在法庭存檔。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夏偉志求情指,黎在案中角色次要,亦無證據顯示與後來的暴力事件有關,兩者僅巧合而非相關,更無意圖致使他人行使暴力,希望刑期可與「8.18」及「8.31」案同期執行。

代表李卓人及何秀蘭的大律師吳宗鑾求情指,兩人均反對暴力,案中的暴力行為亦發生於遊行結束兩小時後,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相關,希望法庭輕判。又指本案與前年的「8.18」及「8.31」案同出一源,密切相關,希望法庭能將3案刑期同期執行。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求情指,被告相信法治,更屢屢透過司法覆核爭取公義,惟本案雖然認罪,但不會認錯。

代表何俊仁、楊森及單仲偕的大律師布穎琪求情指,考慮到3人年老,在公共事務上長期奉獻,加上前年的「8.18」、「8.31」、「10.1」及「10.20」4宗未經批准集結案僅因行政考慮而分開處理,4案時間案發相近,同出一源,望法庭持與「8.18」及「8.31」案一貫的整體量刑原則,判處3人緩刑。

代表吳文遠的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指,被告在案中「名氣」稍遜,未能如其他被告般號召大量群眾,參與組織的部分實屬有限,角色次要,案中也沒有發表公開言論或叫嚷,罪責較輕,希望法庭考慮。

代表蔡耀昌的大律師潘定邦求情指 ,蔡在本案中角色非常次要,幾乎無人知道他在場,遑論能號召群眾參與,罪責輕微。

庭上決定自行求情的首被告陳皓桓留在最後陳詞,他稱一直堅持和平發聲,亦不願見到暴力,雖決定認罪,但絕不求饒,也絕不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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