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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衣青堵路罪成上訴 官押後裁決

2021-06-01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前年11月13日大批黑暴於全港多區堵路、縱火、破壞,警方在青衣驅散堵路暴徒時,拘捕一名當時18歲的應屆文憑試男考生,他曾逃跑,蒙面、穿黑衣、戴手套,口袋埵8條六角匙。法庭早前裁定他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兩罪成立,判入更生中心。被告其後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指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曾參與堵路,且六角匙亦非武器。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昨日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指需時考慮,押後擇日頒布裁決。

男被告陳東成,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青衣息山交匯處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連同十多名黑衣人在路上設置膠欄杆、垃圾桶和膠水馬等以阻礙交通。

上訴方代表律師指,當晚警員乘警車到達現場時,目睹現場滿布雜物,當時身穿黑衫黑褲的被告混在十多名黑衣人當中,偕一名女子見警員便即時逃跑,最終被警員制服拘捕;警員在他的褲袋內搜出六角匙,在其背囊搜出手套及雨傘,作證警員亦承認未有目睹陳東成搬雜物堵路。

上訴方續指,警員供稱被告與同行女子逃到長安h安清樓時反抗,說法卻與安清樓地下大堂的閉路電視片段不琣X。若警員此關鍵情節上都不盡不實,其整體證供的可信性亦存疑。又指被告其實只是路過,見警員一時情急才逃跑。至於早前裁判官先認定被告有份堵路,繼而認定他畏罪逃跑,是犯了循環論證的謬誤。至於涉案六角匙相當細小,並不適合用來做武器。

控方反駁指,被告拒捕情節或在閉路電視片段之後的時間才發生,片段與警員證供之間分歧並非關鍵,不影響警員在堵路現場的觀察。至於被告將六角匙放在容易快速取出的褲袋,方便攻擊阻止他堵路的目標。

法官張慧玲在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指需時考慮定奪,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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