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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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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3-07] 莊案尋求人大釋法有爭議

 【本報訊】「莊豐源案」聆訊進入第二天,特區政府代表律師引述數據,指由回歸到今年一月間,共有近二千名情況與莊童相似的個案;基於是案的判決會對香港造成實際而深遠的影響,故重申特區終審法院應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中的有關條文。

政府律師:條款如濫用影響深遠

 不過,莊童代表律師則認為有關條文屬香港自治範圍,根據「一國兩制」,法院不應尋求人大釋法。

 代表特區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霍兆剛昨日繼續陳詞,指《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在字面上雖然沒有說明其屬於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但該款在落實上會對內地及香港雙方造成實質可見的深遠影響;和已經由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第三項相類似,兩者同樣牽涉到中央對內地人遷居香港的基本政策,故終院在作出最終判決前應根據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人大常委會尋求解釋。

 不過,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質疑憑條款實施的「後果」,而非從條文本身去衡量其是否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並非是對《基本法》的恰當演繹。舉例如有人指《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言論及結社自由的條款在落實時的「後果」影響了中央與特區關係,則法院是否必須就有關條款尋求人大釋法?若此原則成立,《基本法》內所有條文便都符合尋求釋法的條件了。

 對此,霍兆剛則回應指原則上可作這樣的理解,但實際上得視乎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在是案中,有關的條款有被濫用的可能,最直接是令偷渡活動增加。根據特區政府統計顯示,由九七年七月一日到今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間,共有超過二萬五千宗沒有居港權的婦女,通過偷渡、逾期居留等方式在港產子的個案。其中,有一千九百九十一宗情況與是案的莊豐源類似。

莊童律師:籌委會解釋並非權威

 代表莊童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在陳詞時,則引用前港澳辦主任姬鵬飛在全國人大上的講話,強調「一國兩制」是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基本政策;在法律及司法制度方面,《基本法》確保了香港制度沿用不變,也給予特區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

 根據這原則,她認為特區終院不應接納特區籌委會報告作為有效力的文件,首先它並不符合普通法原則中採納為有效文件的準則;其次,根據《基本法》,只有人大常委會才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即使全國人大也沒有這項權力。因此,不但籌委會所作的意見不應作為對《基本法》的權威解釋,便是全國人大通過有關報告,也不能將之視作對《基本法》的有效解釋。

 對於政府律師指人大常委會在釋法時也參考籌委會意見,特區法院在處理有關問題時便應同樣參考籌委會報告時,李志喜反駁指內地和香港的法制不同,採納為有效文件的標準也不相同;如果政府律師的說法成立,則香港法院在解釋《基本法》時便要採用與內地法制相同標準,這和「一國兩制」的原則相違背。同時,這也等於變相地將內地的法例,透過人大的解釋落實到特區。

 因此,她認為特區法院必須根據人大釋法的內容判案,但應用範圍必須限於有關條款的解釋本身;至於釋法的其他部分,例如籌委會參考或採納了籌委會的報告書,甚至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喬曉陽的報告等,特區法院在判案時是不必理會的。

 她又指《基本法》有關條款本身含意清晰;她指第二十四條具有說明哪些人沒有居港權的效果,但不能因此就指第二十四條的立法原意是為了限制內地居民湧入香港。

聆訊今日繼續

 她續說: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中指「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者便可享有居港權」,但在九七年前不少人士的父或母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只因為他們在港出生,便已享有居港權;倘按照特區政府的說法,在港出生者的父或母必須為香港永久居民便有居港權,則這批人豈不是在回歸後便因不符有關規定而喪失居港權?她認為這不符合《基本法》的精神。聆訊今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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