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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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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23] 票站有規矩 認清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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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香港九龍公園的區議會選舉投票站昨日開放,讓市民參觀投票站設施,了解投票過程。 (中新社)

 【本報訊】(記者 葉詠儀)當局為保障每名候選人同樣受到公平對待,及維護選舉在公平、公正情況下進行,如果有人在票站內行為不當,輕則會被票站工作人員警告,重則會被當局檢控。對於這些規定,選民應該事先有一定概念,才不會無辜被責。

 (一)在投票時間內帶同你的身份證到投票通知書指定的投票站。在投票站內向投票站工作人員出示香港身份證,以便核實選民身份。

 (二)任何人均不得取走投票站提供的紙板及印章;

 (三)選民不得將選票帶離投票站,若從投票站攜走或試圖攜走選票均觸犯《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88章)第23條,可能會被檢控;

 (四)如違反下列規定,即屬違法,會被罰款5千元及監禁3個月;

 (1)干擾或試圖影響任何選民;

 (2)經投票站主任指示不可的情況下,仍與任何其他選民談話或通信息;

 (3)試圖獲取資料,或透露所獲得有關其他選民投票的資料;

 (4)展示或派發任何競選宣傳資料;

 (5)展示與進行中的選舉、有任何成員於該選舉中參與的團體、香港政治組織、候選人或編配予候選人的號碼有直接關係的徽章、標誌或衣物;

 (6)經投票站主任指示不可的情況下,仍使用流動電話或任何電話或傳呼機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電子通訊設備。

 (五)在投票站或其他鄰近範圍內,任何人不得行為不檢,或不遵從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的任何合法命令。

 (六)任何人均不得在投票站的範圍內拉票或展示任何選舉廣告。在投票站內的範圍內拍照、拍影片、錄影或錄音,必須先獲得投票站主任、選舉主任或選管會一位成員的明示准部C該等批准通常只發給傳媒或政府攝影師作宣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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