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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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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1] 「個人權益」授權書授予的權力(三之三)

 今天我們續談法院就上期論述的案件的判決。

 法官認為涉案的1991年物業轉讓契 (下稱"轉讓契")不是無效, 只是"可使無效", 其理由如下:

1) 作為涉案轉讓契的其中一方, 獲授權人明顯是藉著該份轉讓契而令自己得益。

2) 作為代理人身份, 除非已預先披露給其他委託人知道自己同時代表另一委託人, 否則代理人不能在不知會另一委託人的情況下同時代表兩名或以上的委託人行事(即本案中第二原告人作為原業主的獲授權人,同時亦作為第一原告人之受託人)。

 對於買方律師對業權的質詢, 法官採用了較實務的方式處理, 他認為涉案之轉讓契雖然是"可使無效", 但其造成的業權瑕疵並不會引致有關各方面提出訴訟, 理由是所有原業主的遺產受益人已作出法定聲明,確認他們以往和現時均沒有就涉案之轉讓契提出任何申索。同時,原業主去世時,亦沒有任何針對原業主的債務、法律責任或申索存在。因此法官裁定就該轉讓契而言,賣方已圓滿解答買方的提問。

 從上述案例可看出, 在根據授權書行使權力時如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 除非有明文規定, 否則法庭不會對該授權書加以詮釋以令權力得以行使, 就算該授權書已列明權力行使「並無任何限制」。 另外, 假設原業主在授權人簽署涉案之轉讓契前便已去世, 原業主所簽訂的授權書在其去世時便告失效, 而根據該授權書簽訂的轉讓契進行的交易也會無效, 因為獲授權人已沒有權力轉讓原業主在涉案物業的權益。

區美玲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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