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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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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6] 消委會:銀行行政失當

 【本報訊】(記者 林賽香)根據銀行與客戶的合約條款,如有財物損失,銀行可免除責任。不過消費者委員會認為,今次事件是銀行行政錯誤,使有關條款變得無效。而政府對保險箱經營者的監管仍算嚴格,相信今次只是個別事件。消委會又提醒市民選擇銀行時,必須研究各銀行的條款及信譽,以保障自己。

事件屬銀行嚴重錯誤

 雖然條款保護銀行免除財物損失的責任,但消委會發言人回應本報查詢時表示,由於今次事件是銀行嚴重的疏忽及錯誤,違反保護客戶財物的承諾,在《管制免責條款條例》下,有關的免責條款無效。受影響的市民可向銀行追討賠償,如對銀行補償不滿,亦可向消委會投訴,可是該會至今仍未收到市民的求助。過去消委會收到市民的投訴,但多數是保險箱的租金及續約問題的糾紛。

保險箱指引或需檢討

 發言人又表示,金管局及銀行公會對業界管理保險箱有詳細的指引和守則,事件發生後或有需要檢討。

 然而,保障需要雙管齊下,發言人認為,業界管制以外,消費者亦需要學懂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在選擇保險箱服務時,必須細心閱讀銀行的條款,比較各間銀行的信譽,然後選一間滿意的銀行。

 早前,消委會曾就保管箱問題作深入研究,當時商營手法事務部總主任譚秀娥認為有關銀行條款值得商榷,因為市民對銀行有信心,認為銀行會保障及承擔其財物免受損失,才把財物放在保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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