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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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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1] 處理「西九」爭議須慎之又慎

■陳振東 全國政協委員 預發集團主席

 「西九」爭議除諸多錯綜複雜的利益問題外,計劃方案本身也確實存在不少有待澄清完善的地方。近期的爭論更漸走偏鋒,其政治風險隨之加深。政府須高度警惕「西九」項目所牽涉利益的廣泛性和敏感性,深入細緻做好工作。

 香港特區政府已經決定將西九龍文娛藝術區項目為時六個星期的公眾諮詢,延長至十五個星期,這無疑是值得稱讚的做法。但仍有民間團體認為諮詢期過短,甚至有團體聲言三年的諮詢期也不足夠,則這種態度及處事方式,已失去了討論問題、尋求共識的誠意。

 筆者認為,討論西九龍項目的關鍵,不在於是否將諮詢期進一步拉長,而是社會首先需要在「應否由私人企業承擔項目發展」模式這個帶有根本性的問題上,達成最大限度的一致,並以此為基礎提出具體的建議,定出明確的要求,方能確保項目的成功。如果在基本發展模式問題上已南轅北轍,展開無休止的爭論,則即使再長的諮詢期,也難有結果。

兩個帶根本性的問題

 總括而言,西九龍項目有兩個帶根本性的問題,必須由香港人自己作出答案:一是,香港要不要發展大型文娛藝術區;二是,應不應採用私人承建模式。

 對於前一個問題,社會上沒有太大分歧。香港現有的文化設施,規模較小,佈局分散,沒有象徵性的「文化地標」,與香港亞洲國際大都會的地位太不相稱。環視所有國際大都會,都有聞名遐邇的「文化地標」,諸如巴黎羅浮宮、悉尼歌劇院、西班牙古根漢美術館等,不僅規模宏大,氣勢磅礡,而且令人流連忘返,為當地平添巨大魅力。香港社會要在經濟之外均衡發展,成為世界級的國際都會,當然也必須有第一流的文化設施,以凝聚人流和增強魅力,支撐和提高香港的品位和整體競爭力。

 至於第二個問題,爭議頗多。但一方面,香港政府在財赤嚴重的情況下,尚且需要大力節流,精簡架構,根本不可能興建一項耗資逾二百億元的大型文化設施,更遑論要大量動用公帑、增設架構去包攬文娛藝術區的發展及管理。另一方面,採取私人承建模式,引入一定的商業元素,不僅是要調動私人資金,而且是要向私人企業、向全世界延攬智慧、人才及其他各種資源,這種模式在世界上也不乏成功的範例。

「西九」模式與兩鐵基本相同

 改由「民間主導」,讓私人財團特別是地產集團參與,本亦無可厚非。香港的土地資源稀少,任何發展項目很難不與地產賣樓有關。在這方面,香港早有成功的先例。事實上西九龍發展的本質、模式,與地鐵、九鐵基本相同,都是政府不願直接注資,只以土地作為間接津貼。其與「西九」的分別,只在於地鐵、九鐵是地產項目,過去為港九新界帶來交通方便,也讓兩條鐵路能夠生存。明乎此理,西九龍這個文化藝術項目中帶有一定的地產比例,也沒有甚麼大不了,港人實在不必因「西九」項目與地產沾上邊就大驚小怪。

關鍵是商業與文化能否平衡

 如今問題的要害,在於私人財團能否在商業利益和文化價值之間取得平衡,這才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最初的五份標書中,有財團的建議書沒有將興建博物館、藝術中心及劇院列入其中,只集中研究如何發展商業及住宅,政府將其建議書剔除出局,表明已吸取經驗教訓,避免令計劃淪為變相地產項目。但是,政府日後與中選者簽署協議後,還必須保持足夠監察和規管,防止中選財團為了自己的商業利益,更改當初呈交的設計圖則,將商業利益凌駕於文化價值之上。

無利可圖豈能吸引財團參與

 當然,如果無利可圖,又豈能吸引財團參與?何況在「西九」項目究竟由公營還是私營主導的選擇之中,絕大多數市民寧選私營。道理十分簡單,公營企業效率低下,人盡皆知。有一種說法,是政府可以索性直接拍賣「西九」土地,從收益中撥出二、三百億元興建一切硬件,再交由民政事務局、康文署營運,並讓業餘、兼職的文化界人士積極參與。但這種公營模式,已為過往幾十年來,市政局、康文署的失敗紀錄而基本否決。光是康體局不曾促成香港成為體育文化重鎮,且在資源分配上廣受詬病,最終被「殺局」收場,就已為西九公營之不可行預示了結局。

 明白了上述情況,則私營團體管理文化藝術,發展「西九」,幾乎已是香港人唯一的選擇。當然還有一種可能是國家支援、中央撥款。但如此做法,不要說內地同胞會有看法,香港人自己也羞於承受。更何況「西九」不光是投資建設硬件即可,還要顧及數十年的運營能力,肩負推動香港文化發展的重任,中央又豈能代一個地方政府如此籌謀?

政務司長的聲明

 在避免西九龍發展計劃淪為地產項目方面,筆者留意到政務司長的聲明。他強調此一項目的目的,是興建世界級的文娛藝術區,政府決定以綜合模式發展西九龍,加入商住元素,是希望營運機構能為興建西九龍文娛藝術區融資,並以其商業知識和經驗,按財政自給原則發展和營運整個文娛藝術區,從而達到善用土地、確保土地資源用得其所的目標。在這原則下,當局會有三方面的考慮:一、發展商不但要建設規定的文娛設施,而且要負責經營三十年。二、西九龍文娛藝術區內的地積比率已經有一個標準,發展商要偏離這標準,必須提出理據。政府會按機制,與建議者就地積比率及其他方面進行磋商。三、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草圖要刊憲,讓廣大市民表達意見,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批准,最後得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才能落實。曾司長認為,這個過程保證了市民和城規會的監察,使計劃不可能淪為地產項目。 (二之一.待續)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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