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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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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8] 吸煙修訂條例可能違反基本法?

■植志威 執業大律師 特區政府公共事務論壇成員

 自從港英政府在九二年起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及電影院吸煙,吸煙人士在公眾場所吸煙的自由就受到限制。立法保障非吸煙人士的健康,免受二手煙之害,是所謂家長式(Paternalistic Approach)立法,在法理學(Jurisprudence)上,並非全無爭議。筆者先作利益申報,本人並非煙民,直系親屬中亦無從事飲食、娛樂及煙草業。筆者雖然珍惜呼吸清新空氣權利,但對於上線上綱的家長式立法,限制某些自由,就頗有保留。

吸煙修訂條例扭曲市場運作

 特區政府成立後,先後在九八年及九九年進一步擴大公眾場所禁煙範圍,當時並未遇到太大阻力。但最近二讀通過的吸煙修訂條例草案,卻惹來飲食及娛樂業界及煙草商很大反彈,其中一個反對理據,是草案嚴重扭曲市場運作。

 根據基本法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第十一條言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抵觸」。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按照第三十八條「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市場契約自由不易剝奪

 資本主義制度是市場主導,容許市場發揮最大效用,經濟活動是以消費者的利益為前提,凌駕於生產者的主觀判斷和意志。因此,普通法自十九世紀,衍生「契約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的概念。所謂契約自由,在Printing and Numerical Registering Co V. Sampson(1875)LR19 E9 462一案有以下詮釋:「一個人只要是成年及有足夠理解能力,是享有訂立契約自由,而當契約是在自由及自願情況下訂立,法庭會視之為神聖不可侵犯而予以執行。」

 普通法中的契約自由,當然並非絕對,剛取消的住宅租務管制,只是其中一個經典例子。租務管制儘管規範住宅業主拒絕延續租約的自由,但前題是租客必須繳付市值租金。契約自由作為資本主義市場運作不可缺少的一環,是無容置疑的。「凱旋門」某單位呎價三萬元,可能有人認為買家並不精明,甚至愚蠢,但在法理層面,契約絕對有效。同樣觀點,亦見於Cheshire,Fifoot&Furmston's Law of Contract一書。

禁煙可由市場規律推行

 筆者意見認為,依基本法第八條及第三十八條,香港居民享有契約自由,在不干犯刑法前提下,消費者有要求提供商品及服務的自由;生產者有因應消費者要求提供商品及服務的自由。草案的一刀切手法,是剝奪了這項自由。如果娛樂界中的桑拿浴室及麻雀館經營者所言屬實,大部分在這些場所工作的員工都是吸煙人士,筆者不能苟同拒絕讓他們向煙民提供服務的理據。至於禁止雪茄商在店內讓顧客試雪茄,亦欠公允,因為時裝店亦有試身服務。

 基本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對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及生活方式的保證,是容許自由選擇與競爭,以賺取最高利潤(Profit Maximization)為目的。在資本主義社會,服務提供者如果不能提供令消費者滿意的服務,消費者便會投向另一提供同樣服務的同業之懷抱。禁煙是大勢所趨,不順應潮流者被市場淘汰是遲早的事,不用執政者操心,市場的不變定律是汰弱留強。剝奪個體(Individual)的抉擇權,若果影響多達二十萬人的生計,其面對「違憲」法律挑戰的可能性,不容抹殺。

 各位可能會質疑,據筆者以上分析,公共交通工具和電影院禁煙,可能同樣違反基本法,為何沒有人提出法律訴訟?答案可能純粹是商業決定,因為單靠吸煙者光顧,未必可以令經營者在市場生存,或至低限度不符合經濟效益。

 最後一提,麥當勞正面臨提供垃圾食物(Junk Food)的指控。有朝一日,政府提議禁止麥當勞賣廣告及售賣食品予十八歲以下人士,大家又認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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