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案中證人曾指出,巴籍護衛Khan Zafar Iqbal是遭劫匪施「回馬槍」而命喪黃泉。法醫劉明輝昨在庭上作供時指出,Khan身上所中3槍,只有打在頭部的最後一槍屬致命傷。在此之前,Khan仍未失去活動能力,甚至有機會開槍還擊。
腹部中槍 未傷肝脾
劉明輝昨在庭上指出,Khan身中首2槍,其中一槍打中腹部,穿過大腸,令腸組織受破壞及流血,再由右邊腰間穿出身體;另一槍則打中Khan左手佩戴的手錶,相信手錶及子彈碎片令其手腕留下一條深坑狀傷口。劉明輝認為,該兩槍均沒有傷及大腸以外的其他內臟,未足以令其失去活動能力。
劉明輝指出,Khan乃是「頭部槍傷致死」;該槍打中其左後腦,繼而貫穿頭骨、左腦及右腦,最後留在右前額位置,產生「波狀形」的破壞力,所有主腦組織遭到嚴重破壞及大量流血,並出現癱瘓、全身乏力及無力反抗等情況,然後致死。他指如腦幹受到破壞,會停止心跳及即時死亡。
此外,前高級軍械法證主任蔡偉兒在庭上作供時則指出,檢驗過護衛員所用的霰彈槍後發現槍枝性能良好,不容易走火,且在槍膛內發現一粒子彈,證明當時護衛員已為槍枝上膛;後又在槍管下方的管狀子彈匣內發現另外兩粒子彈。蔡偉兒補充,當時槍枝的保險掣亦處於「開啟」的位置,即使護衛員舉起槍,亦欠一個步驟才能即時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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