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仲偕 立法會議員
筆者於上星期參與討論這項諮詢文件的「城市論壇」,當日的講者包括政府官員、版權持有人代表及互聯網商的代表。可是,除了版權持有人和互聯網商外,市民作為版權使用者,理應直接受是次諮詢所影響。他們對此又有甚麼看法?鑑於現時公眾討論集中在版權持有人和互聯網商的意見,筆者希望分享在城市論壇聽到的市民聲音,讓公眾能從另一角度審視這次諮詢。
其實,一些用家代表,如由獨立媒體主辦的「知識共享行動」、中文大學學生會知識產權關注小組,以及部分熱心blogger均對這次諮詢,特別是以下三項建議表示關注。
首先,現時版權法例只將上載侵權物品列為刑事罪行。他們認為如當局將所有網上侵權行為刑事化,將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如市民在瀏覽網頁時複製一幅圖片便已有機會被刑事檢控。另外,現時其他侵權行為,如購買盜版光碟自用只須負上民事責任。如當局決定將網上下載行為刑事化,當局必須提出相關理據方可取信於公眾。
另一方面,現時版權持有人須先向法院作申請,方可命令互聯網商披露涉嫌侵權人士的個人資料,以保障市民的私隱。諮詢文件提出可設立機制,讓版權持有人無須法庭手令即可取得市民的個人資料。這項建議是否過分傾向版權持有人的利益,罔顧市民的私隱?如當局必須訂立此法,應引入妥善的機制保障守法市民的個人資料不會被濫用。
最後,現時版權持有人須證明他們因侵權行為而蒙受損失,方能獲得賠償。如訂立法定賠償,版權持有人於法庭上將無須再證明他們因侵權行為而蒙受損失。這將可能引致版權持有人一發現有侵權行為,即提出法律訴訟進行索償的情況。另外,如何訂立法定賠償的水平亦令人憂慮,如美國的法訂賠償為每項作品七百五十美元至三萬美元,相關案例的索償額往往令侵權市民須負擔與案情不乎的賠償金額。
除此以外,用戶組織亦認為現時的版權條例未能充分保障非商業性的行為。現時經常有網民使用版權物品作非商業用途,如有網民替動畫主題曲重新填詞(即所謂「同人作品」),或將不同的電影選段併合等二次創作。如政府過分保護版權持有人的權益,市民為免誤墮法網將不敢進行二次創作,令原意為鼓勵創作的版權法變成打擊創意及影響資訊流通的罪魁禍首。另外他們認為當局應多加推廣其他授權協議,如Creative Commons等促進資訊共享的授權協議,讓創作人在對作品進行授權時有更大的彈性。
這項諮詢將於本年四月三十日結束,筆者希望讀者能把握機會,向當局表達意見。筆者亦將舉辦「數碼議程論壇:版權在數碼年代的挑戰」,讓各界人士包括關注版權組織、使用者、IT業界、版權持有人及政府官員等作交流,深入探討數碼環境中的保護版權制度,並促成各方共識。是次論壇將有政府官員及熟悉版權制度的人士將擔任講者,扼要地分享其專業意見。另亦設討論環節,讓與會人士自由闡釋其觀點,與各界共謀良策。有興趣人士可瀏覽以下網址:http://www.sinchungkai.org.hk/da-forum報名參加。(文匯論壇)
|